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Zhuhai(简称ZHBITAA)。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立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加强沟通,增进友谊,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服务广大校友,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本会接受校友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珠海市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公寓T1栋架空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组织校友合作交流活动,促进校友之间在教育培训、科研、文化、经济项目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协助母校搜集校友对母校发展改革的建议,促进校友为母校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
(四)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校友分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五)搜集、整理校友动态信息资料,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友风采》;
(六)筹集、运作校友发展基金,支持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校友活动的开展;
(七)加强与其他高校校友会等团体的交流合作,举办有利国家社会、有利于珠海市社会经济发展、有益母校和校友、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主要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属于北京理工大学校珠海学院校友:
(一)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
(二)曾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任教、任职的教职员工;
(三)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兼课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九条 凡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友,自动成为本会会员。对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校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选举与任职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23人,由会员代表选举出,并成立理事会。下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理事会提出。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名,由理事选举出。会长兼任会员代表大会主席。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4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可设各地区校友分会、专业学院校友分会、行业校友会、委员会或其他组织,经由理事会同意正式成立,相关组织制度由理事会拟订。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由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现任校长一般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制定于2017年11月25日。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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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总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