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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州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4-12 23: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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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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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来源: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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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州校友是指:目前就职于广州的历届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毕业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远程教育、成人教育毕业生)以及曾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进修过、工作过的朋友们。
第二条 本会的服务宗旨是促进校友互敬互爱,交流信息,加强合作,增强校友会凝聚力,服务社会,弘扬“经世济民,孜孜以求”的精神。
第三条 本会隶属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校友总会,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对校友的服务方式为会员式服务。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搭建校友交流平台。成立校友会为校友提供完整周到的生活服务;为新入学校友和新到广州工作的校友提供便利服务;及时向校友总会反映校友及用人单位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供校友信息服务。传播母校的发展和母校对校友的关心;提供校友可以公开的信息;交流人才、科技和商业等各类供需信息。
(三)丰富校友业余生活。组织校友开展文明健康的业余文体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讲座沙龙和各类展览。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服务的对象和要求:
(一)广州的历届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毕业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远程教育、成人教育毕业生)以及曾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进修过、工作过的朋友们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二)承认本会服务规范,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组织机构成员的产生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为本会的建设积极献计献;
(三)为校友的相互合作和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事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会员自荐选举提名理事会成员,再由理事会选举提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等;最后均通过校友大会选举正式产生。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聘任名誉会长。
第十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具体协调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校友总会的有关决定;
(二)筹备召开广州校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
(三)向校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充分利用校友会平台为校友提供优质服务;
(五)提出各地区校友分会主要负责人名单建议;
(六)提出各专业交流委员会主任名单建议;
(七)组织校友积极参与各类有益活动。
第十一条 校友会原则上每年开会一次;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原则性强,服务意识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临时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和召集各类校友会议;
(二)检查校友会领导层各项决策的落实情况;
(三)参加校友会重要或重大活动;
(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秘书处有关工作汇报;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及其有关专业委员会机构的开展工作;
(三)检查和改进校友会服务平台的各项服务。
第十五条 本会设专业交流委员会,用于协助引导和丰富会员在学术、工作、生活的内容。各专业交流委员会主任由秘书处荐,校友会领导层讨论通过。
(一)本会设学术交流委员会,组织校友需要的学术沙龙、讲座、文化展览等;
(二)本会设投资交流委员会,提供校友投融资信息交流和帮助寻找良好的投资机会;
(三)本会设金融交流委员会,促进在金融监管、金融机构校友的交流;
(四)本会设旅游交流委员会,整合性价比高的旅游资源,丰富校友的旅游生活;
(五)本会设运动交流委员会,加强校友之间体育文艺、强身健体活动交流;
(六)本会设工商交流委员会,提升校友之间商业信息价值。
(七)本会设择业信息交流委员会,为广大校友就业择业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本会将接受校友建议,设立其它新的专业交流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采用基金管理方式,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专门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州校友会基金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广州校友会第一次大会修改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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