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商学院校友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4-12 23:37:20 | 编辑:- | 媒体来源:校友会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商学院校友会(简称校友会,下同)。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商学院(简称学院,下同)校友自愿发起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爱国、爱院的优良传统,团结、组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商学院校友,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为母校引进科技成果、人才、推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的密切结合,为促进学院早日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独立学院而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任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加强校友间的联谊,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共谋发展。本会校友会应发挥校友、母校的人才与技术优势,支持母校的学科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协助母校开展各种有利于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实习实训等有建设性活动,促进母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五条 本会地址:本会地址设在广东省珠海市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商学院弘毅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校友联谊活动,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 搭建校友交流平台,促进校友之间协作与交流,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 协助母校搜集校友对学院发展改革的建议,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院的毕业生(含结业生和肄业生),曾在学院任教、任职的教职员工,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兼课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填写入会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举产生本会理事,组织成立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基本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推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由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五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省内外以及省内各市校友可视情况成立校友分会,在本会指导下自主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本会按专业和区域建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本会领导下,在本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校友会财务由秘书处管理,理事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校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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